200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的第一年,也是落实我市“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的关键一年。为进一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查和整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2008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环境立市”的战略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和加强部门联动为手段,集中整治重点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
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后续督察工作的指示,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2005年以来,省、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情况,确保各地各级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2005年以来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关注、环境污染严重、问题突出、重复上访、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的各种环境违法问题。
3、2006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市城区和各县、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着力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开展后督察工作,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4、2005年来开展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土法炼焦、炼锌等“十五小”和“新五小”各项取缔措施的落实情况,防止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防止“十五小”死灰复燃,真正做到发现一起,取缔一起,巩固COD减排成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环境违法问题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对火电、化工、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积极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
落实“十一五”污染物减排任务,加大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督促力度,对火电、化工和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紧紧围绕节能减排重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加大对火电行业脱硫设施的监管,确保已建成的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加大对化工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着力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2、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3、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4、按照《安顺市人民政府2008年主要污染物减排责任书》确定的污染减排项目建设进度要求,推进重点减排项目建设,确保按期完成工程建设,尽早发挥减排效果。
(三)以休养生息为目标,集中开展重点流域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湖泊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28号)和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湖泊(水库)污染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自身实际,推进我市北盘江、三岔河流域水污染治理工作,2008年重点对上述重点流域相关地区开展集中整治。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对重点流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对不执行国家关于重点流域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新建工业项目政策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加大对列入国家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化工、电解、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要及时报请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令停业、关闭。
3、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超标排入下水道、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监管力度,防止重点湖泊水库和重点流域水体富营养化,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一要加大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红枫湖、夜郎湖、桂家湖等重点湖泊水库排放氨氮、总磷等污染物企业的整治和监督检查力度。对排污总量已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禁止新上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增加氮磷污染的项目。稳步提高北盘江流域煤矿矿井水再生利用率。二要加大对市城区虹山水库、娄家坡水库的综合整治力度,确保达到相应水域功能标准。三要制定周密的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预案,在蓝藻爆发前期及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威胁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5、对全市危险废物、尾矿库进行集中综合整治。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供电局、市城管局、市煤炭局、市水利局组成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日常协调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
(二)加强联动,严厉查处
环保专项行动各成员单位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切实加大监管力度。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发展改革、经贸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察机关要加强行政监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力度;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的监督管理,协调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收集率和处理率;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取缔无证生产造成污染的违法企业;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建设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配合环保部门加大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的查处;质监部门要严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对获得生产许可证后违反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生产的企业,市、县环保部门可向省级环保部门报告,通过省级环保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出注销生产许可证的建议,由省级质监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供电部门要按照政府决定,对环保部门移交的违法排污企业要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各相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等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三)突出重点,挂牌督办
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下发的《贵州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法》,围绕专项行动工作重点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加强对各级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
(四)加大督查,严格考核
切实加强对基层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指导,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的督察工作方案,对基层政府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生产工艺集中整治等项工作开展情况,逐级组织多种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基层政府落实各项重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对基层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五)严格执法,责任追究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要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广泛宣传,强化监督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责成专门部门组织实施。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环保部门“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七)加强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
各县、区要加强环保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各地每旬要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简报,并按要求报送相关专项工作情况。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各县、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确保专项行动的信息畅通。
四、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
各县、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于2008年7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7月-10月)
对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垃圾填埋场、重点流域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整治阶段查处情况分别于8月20日、9月20日和10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县、区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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